2006年10月1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什么艺术家的裸体就是艺术,而平民的裸体就是淫荡?为什么票价500元一张的就叫艺术,票价5元一张的就是淫秽?
请用法律而不是“艺术”说服我
王琳

  这个假期“裸体秀”比往年似乎多了些,先是在皇城北京有“诗人”脱去底裤秀出“真我”,又见六朝古都南京上演了一场“精彩的人体艺术彩绘表演”。前者据称被有关部门喝止,后者则“吸引了许多游客前来观看”。
  当然,所举的这些例子都是艺术家们的艺术行为。经验人士告诉我们,如今脑子里若没多少艺术细胞,我们最好不要轻易去指责那些伟大或不伟大的“作品”,以免被人嘲讽“你土得掉渣”。想这裸体艺术,早在古希腊就曾辉煌一时,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更俨然中流砥柱,要追溯起历史来,也可称“源远流长”了。国人之含蓄或曰伪善,自不应作为否定裸体艺术的理由。事实上,“人体彩绘”作为商家的惯用促销手段已频繁于各大城市显现,一些旅游景点也将这一档“节目”作为日常性的“产品”,呈现给游客。至于时装表演中的袒胸露乳更不鲜见,只不过,这些表演通常票价不菲,在很大意义上属于上流有产阶级的玩物。
  而街头走江湖的所谓草台“歌舞团”所得到的待遇就截然不同了。9月22日《东南快报》报道,福建有个小村来了那么一个“歌舞团”,在村委会的礼堂里跳起了“三点式”,虽然那些十七八岁的小姑娘并不见得比那些T型台上的同龄人穿得更少,但她们却注定是被打击的对象。在执法部门的观念里,似乎你这个售价3元到10元不等的所谓“三点式歌舞表演”,能有何艺术可言呢?结果又是停业整顿,又是行政处罚,公安、文体、工商等相关部门高调介入,一副鸡飞狗跳、草木皆兵的图景。
  我对裸体并不感冒,我只是觉得,如果裸体是艺术,那就不应该有城乡之别,或贵贱之分。如果我们能够宽容袒胸露乳的T型台走秀,为什么就不能宽容走江湖的三点式歌舞?
 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“裸体”,是可以有个“说法”的。去年通过并已正式施行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……”闯江湖的草台姐妹们面对广大“热情的观众”大跳“三点式”,自然涉嫌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”,将之法办于法有据。在“法治”的要义之下,公安、工商、文体等部门介入调查,均无不妥。但反过来想一想,那诗人面对百余位观众来了场“裸体突袭”,难道就不是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”?那些一丝不挂的模特在公众场合任由彩绘师在身体上绘出各种图形,难道就不是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”?T型台上某些遮住了可以不遮的部位却没遮住该遮的部位的模特,难道就不是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”?难道草台歌舞姐妹的裸体就比诗人的裸体、比人体彩绘模特或知名时装模特的裸体更“恶劣”?如果对“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”进行处罚是有法可依的话,我们的执法机关是否做到了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?
  请不要告诉我,艺术家的裸体就是艺术,而平民的裸体就是淫荡;也请不要告诉我,票价500元一张的就叫艺术,票价5元一张的就是淫秽。请用法律,而不要用“艺术”来说服我。如果裸体是权利,那么裸体应该是所有人的权利;如果在公共场所不裸体是义务,那么在公共场所不裸体就应该是所有人的义务——当然,立法机关有必要给越来越多的裸体行为继续建规立制,至少,给我们解释一下何谓“情节恶劣”。